复印病历须知
根据卫生部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规定,复印病历须履行必要的手续:
1、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---身份证或户口原件。
2、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---身份证或户口原件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3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4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5、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6、申请人为司法机关的,应当提供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。
7、复印病历资料后,经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;医疗机构复印的病历资料,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。
附加说明:
1、在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时,只有患者本人可以要求复印病历,本人的其他任何亲属均无权要求复印病历。
2、患者可以委托其他人复印病历,但要办理委托手续。
3、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,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复印病历。
4、患者死亡的,可由其近亲属复印病历。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